中国医科大学科研诚信及相关行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校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,营 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》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(试 行)》《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》等文件精 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医科大学各直属二级单位以及冠 名“中国医科大学”的各非直属单位(以下简称“各单位”)。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的科研诚信建设 工作。学校各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。各单位教授 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的宣教工作,完善制度建设,规 范对涉嫌学术不端事件的查处过程。 第四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实绩考核, 坚持无禁区,全覆盖,零容忍。对科研诚信建设不够重视、各项 措施落实不到位、建设效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,将进行通报批评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 第五条 各单位要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,坚持预 防与惩治并举,坚持自律与监督并举,主动发现、严肃查处违背 科研诚信要求的行动,对存在倾向性、苗头性问题的,通过谈话 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纠正。如出现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 - 3 - 科研诚信问题,所在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,并将调 查处理情况及结果报送学校,学校将按《中国医科大学学术道德 规范》要求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,并将最终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报送相关部门。 第六条 科研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,大力弘扬科学家精 神,追求真理、实事求是,遵循科研伦理准则和学术规范,尊重 同行及其劳动,防止急功近利、浮躁浮夸,坚守诚信底线,自觉 抵制科研不端行为。 第二章 科研项目申请、评估审议、实施及集体验收管理 第七条 申报项目时,申请人信息及参与者信息要准确,申请 人与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、规范填写个人简历、严禁伪造或篡改 相关信息,杜绝抄袭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伪造、篡改研究数据、 研究结论;严禁购买、代写申请书;不得弄虚作假,骗取科技计 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、科研经费。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做出承诺,无任何学术不端及科研诚信问题。 第八条 二级单位应对本单位申报项目严格审核,除审核是 否符合申报要求外,还应加强对申请者及参与者的科研诚信审核, 加强对研究内容的科研伦理审查,保证本单位申报项目无任何学 术不端的行为。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应对二级单位上报项目科研诚信、科研 伦理进行审核,对违反项目申报要求,违背科研诚信、科研伦理 要求的,不迁就、不包庇,严肃查处。 - 4 - 第十条 科研人员作为评审专家、咨询专家、评估人员、经费 审计人员参加科技评审等活动时,要忠于职守,严格遵守科研诚 信要求以及保密、回避规定和职业道德,按照有关规定、程序和 办法,实事求是,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开展工作,提供负责人、高 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,不得违规谋取私利,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 域的咨询评审活动,不在情况不掌握、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 署名签字。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,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科研合 同义务,严禁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、分包他人,严禁随意降低目 标任务和约定要求。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、研究生导师充分发 挥言传身教作用,在指导学生或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活动时 要高度负责,严格把关,加强对项目(课题)成员、学生的科研 诚信管理,对使用自己邮箱投递的稿件、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进 行审核,对科研成果署名、研究数据真实性、实验可重复性等负 责,并不得侵占学生、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。不得购买、代写、 代投论文,不得违反署名规范,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 划(项目、基金等)等资助。学生、团队成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 不端行为的,同意参与署名的导师、科研项目负责人除承担相应 的领导、指导责任外,还要与科研不端行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同等 责任。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加强对本单位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 - 5 - 和重大科技进展的审核把关,确保实事求是、科学严谨。科研人 员发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须经所在单位同意,未经 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,不得向公众传播。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 理支出,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,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 同、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,不得通 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、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 试化验加工费,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、捐款、赞助、 投资等。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满,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主管部门要 求完成结题验收工作,如实填报结题材料严禁以项目实施周期外 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,不得有任何违背科研诚信行为。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,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的实验记录、实验 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整理,确保原始记录准确、完整,统一管理、 留存备查。 第三章 科研过程及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科研伦理准则,主 动申请伦理审查,接受伦理监督,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。 在采集科研样本、数据和资料时要客观、全面、准确;要树立国 家安全和保密意识,对涉及生物安全、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以及 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。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在研究中,应当诚实记录研究过程和结 - 6 - 果,如实、规范书写病历,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,依照相关 规定及时报告严重的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信息。在涉及传染病、 新发传染病、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,要树立公 共卫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,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 展研究,病原采集、运输和处理等均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,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传染病、新发或疑似新发的传染 病例,留存相关凭证,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。在动物实验中, 应当自觉遵守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,严格选用符合要求的合格动 物进行实验,科学合理使用、保护和善待动物。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在研究结束后,对于人体或动物样本、毒 害物质、数据或资料的储存、分享和销毁要遵循相应的生物安全 和科研管理规定。论文相关资料和数据应当确保齐全、完整、真 实和准确,投稿前在二级单位备案审批,待相关论文等科研成果 发表后 1 个月内,将所涉及的原始图片、实验记录、实验数据、 生物信息、记录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二级单位统一管理、留存 备查。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在开展学术交流、审阅他人的学术论文 或项目申报书时,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,遵守科技保密 规则。在引用他人已发表的研究观点、数据、图像、结果或其他 研究资料时,要保证真实准确并诚实注明出处,引文注释和参考 文献标注要符合学术规范。在使用他人尚未公开发表的设计思路、 学术观点、实验数据、生物信息、图表、研究结果和结论时,应 - 7 - 当获得其本人的书面知情同意,同时要公开致谢或说明。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, 要遵守《发表学术论文“五不准”》和学术论文投稿、著作出版 有关规定。论文、著作、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 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,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“挂名”。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拟公开发表成果,避免 出现错误和失误。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,应当 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承认并予以更正或撤回。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 中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3 日印发